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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合同當中哪些條款不可少

二手房糾紛 閱讀(1.15W)

二手房合同當中哪些條款不可少

目前國家尚未出臺二手房買賣的格式合同,一般的二手房買賣合同都是由當事人自己協商議定。那麼,在二手房合同當中哪些條款不可少的呢?而除了二手房買賣合同以外,稅費也是購房者在購買二手房時很關注的問題,那,二手房交易一般需要承擔哪些稅費呢?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詳細的闡述。

一、二手房合同當中哪些條款不可少

依據我國《合同法》及業務實踐,下列內容在一份二手房買賣合同中是必不可少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這裡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絡辦法等,以免出現欺詐情況;雙方應向對方做詳細清楚的介紹或調查;應寫明是否共有財產、是否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

2、標的本合同的標的,就是雙方欲進行買賣的二手房,這是本合同的關鍵,一定要明確約定。

這裡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裝置等情況;同時還要寫明房屋產權歸屬(要與第一條銜接);原售房單位是否允許轉賣;是否存在房屋抵押或其他權利瑕疵;是否有私搭亂建部分;房屋的物業管理費用及其他交費狀況;房屋相關文書資料的移交過程。

3、價款這裡也是很主要的內容,主要寫明總價款;付款方式;付款條件;如何申請按揭貸款;定金;尾款等。

4、履行期限、地點、方式這裡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雙方應如何尋求中介公司、律師、評估機構等服務;各種稅費、其他費用如何分攤;遇有價格上漲、下跌時如何處理。

5、違約責任這裡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定金、賠償金的計算與給付;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免責;擔保的形式;對違約金或定金的選擇適用問題。

6、解決爭議的方式這裡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如果雙方同意採用仲裁的形式解決糾紛,應按照我國《仲裁法》的規定寫清明確的條款。

7、合同生效條款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生效或失效期限;致使合同無效的情形;幾種無效的免責條款;當事人要求變更或撤消合同的條件;合同無效或被撤消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8、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按照《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之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中止、終止或解除房屋買賣合同。有必要在此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解除權的行使期限;補救措施;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後,財產如何進行返還。

9、合同的變更與轉讓在此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二、二手房交易需承擔哪些稅費

1、契稅:普通住宅1.5%,非普通住宅3%(由買方承擔)。

2、印花稅:合同金額×0.05%(買賣雙方各0.05% )。

3、營業稅及附加(由賣方承擔)。不足5年,售價×5.5%;超過5年的普通住宅,免徵;超過5年的非普通住宅,按(售價 -買價)×5.5%繳納。

納稅人銷售已購住房的購房時間,可按契稅完稅憑證、契稅核定證明或房屋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優先原則確定(根據國家房改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以購房合同的生效時間、房款收據的開具日期或房屋產權證上註明的時間,按照“孰先”的原則確定購買房屋的時間)。

4、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6]108 號、京地稅個[2006]348號)。自用5年以上,家庭唯一用房,免徵個人所得稅;不足5 年的,按照所得額×20%徵收個人所得稅。

所得額為轉讓收入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房屋原價是指: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繳納的相關稅費;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O%)、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認費等費用。

對於納稅人未能提供完整、準確的有關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額的,可以採取核定徵稅。核定徵收率暫按1%執行。

我們知道,與房地產一級市場相比較,二手房市場顯得更加小規模、零散、隨意、交易主體多樣、情形複雜、風險大,正因為如此,買賣雙方當事人在議定合同時,就必須極為謹慎,方能較好減少漏洞與風險,從而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如果您在購買二手房時缺少購房經驗的話,那麼建議您最好還是先去諮詢一下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