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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哪些條款必須寫

二手房糾紛 閱讀(2.53W)
簽訂二手房買賣合同哪些條款必須寫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住所
主要是搞清當事人的具體情況、地址、聯絡辦法等。
(二)標的
應寫明房屋位置、性質、面積、結構、格局、裝修、設施裝置等情況等。
(三)價款
付款時間約定。
(四)履行期限、地點、方式
條款主要寫明交房時間;條件;辦理相關手續的過程;配合與協調問題等。
(五)違約責任
該條款主要說明哪些系違約情形;如何承擔違約責任等。
(六)解決爭議的方式
該條款主要約定解決爭議是採用仲裁方式還是訴訟方式。
(七)合同生效條款
雙方在此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生效或失效條件;當事人不能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撓條件成就或不成就等。
(八)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條款
明確約定合同中止、終止或解除的條件;上述情形中應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等。
(九)合同的變更與轉讓
約定合同的變更與轉讓的條件或不能進行變更、轉讓的禁止條款。
(十)附件
說明本合同有哪些附件;附件的效力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十二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條 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