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房產糾紛>二手房糾紛>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

二手房糾紛 閱讀(3.34W)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有哪些?

我們在買二手房的時候,會簽訂買賣合同,那麼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必要條款有哪些呢?我們的法律中有沒有對二手房買賣合同中的必要條款作出相關的規定呢?現在本站將在下面的文章中為您分析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二手房買賣合同的必要條款?

我國《合同法》第12條第1款在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的8種條款時,沒有強調合同“應當”或者“必須”具備其中的某一條款,沒有對合同條款作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的劃分,而是明確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體現了我國《合同法》的立法指導思想,即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合同是當事人自由意志的體現,是當事人對自己利益進行衡量和處分的結果,只要合同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禁止性規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有權決定。該條規定的8種合同條款均不具有強制性,只具有提示性與示範性。當事人在合同中未完全約定這些條款或者約定不明確,但已經開始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或者自願受該合同約束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當事人還可以就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內容進行補充,不能補充時,法院和仲裁機構可以根據我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和其他有關條文進行解釋和補充。

依照我國《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合同中質量標準、價款或報酬、履行的地點、期限、方式或費用的內容是否具備,不影響合同的有效成立。至於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就其性質而言,當事人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依照法律規定,不是合同成立與否的必備要素。但在一般情況下,合同的當事人、標的、數量條款是合同的必備要素,因為合同屬於債的法律關係,而債權具有相對性,只能發生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合同以設立、變更和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為目的,而標的為權利義務指向的物件,沒有標的,權利義務將無所依託;數量則是確定合同標的的具體條件。因此,如果合同不具備這三項條款,就無法確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也不能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通過解釋補充,合同就不、能成立。

以上就是我們的法律中關於二手房買賣合同中必要條款的相關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的疑問有所幫助。當然在二手房的買賣中,我們如何對買賣合同進行公證呢?二手房買賣應當有哪些注意事項呢?關於這方面的問題請具體聯絡我們本站,我們會根據您提出的具體問題,為您做最專業,最全面的法律分析,幫助您更好的解答法律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