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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有哪些

房產證 閱讀(1.38W)

通常在格式合同當中會存在一些不平等條款,而購房合同作為格式合同中的一種,也可以推斷出在購房合同中會存在一些不平等的條款,而這些條款多數都是對購房者不利,因此就需要事先了解清楚有哪些不平等條款,這樣有個心理準備也能採取措施進行應對。下文中本站小編為你解答疑惑。

購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有哪些

一、購房合同中的不平等條款有哪些

1、條款排除對方權利。有的補充協議還規定:“在房屋交付過程中,購房者除開發商不具備第十條約定的交房條件而拒絕交接外,不得以其他理由拒絕辦理交接手續,交付過程中發現質量問題不影響交接手續的辦理,購房者應在房屋交付後根據本合同的有關約定要求開發商承擔修復責任。如購房者以此拒絕交接該房屋,開發商亦不承擔延期交房的責任。”只要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核驗確屬不合格,或房屋的主體結構沒有質量問題,但有其他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的質量問題的,購房者同樣有權要求退房和賠償損失。

2、偷樑換柱,擅自增加合同內容。有購房者反映:“售樓工作人員在介紹房產時,明確說明該處房產土地使用權年限為2005年以後的70年,簽署合同時也沒有看到這方面的說明。但在後來間隔數日才從售樓工作人員手中拿到的合同上,突然發現合同附件中多出了一個關於房屋土地狀況的圖表,上面的土地使用期限是從1993年開始的,這樣無形中購買的房子就少了12年的土地使用權。”購房者在簽署合同時一定要仔細審查附件,並且在附件上簽字或蓋騎縫章,防止開發商偷樑換柱或是增加合同內容。

3、”購房合同補充條款表面上是雙方當事人協商的結果,而實際上在房產市場完全是賣方市場的情況下,房地產買賣合同內容完全是開發商說了算,購房者只有買與不買的份,沒有任何選擇或討價還價的餘地;而這些補充條款也是開發商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的。因此,它具備格式合同的實質要件,應當參照格式合同的規定來處理。 購房作為當事人的一種重大經濟行為,要慎而為之。

二、購房時容易出現的陷阱

1、廣告陷阱,為了賣掉房子,開發商往往會在售樓廣告中(包括沙盤、售樓書等)對綠化、會館、學校、幼兒園、游泳池、健身房、車位、超市、容積率、樓房間距等配套設施做美好的描述,但對於這種承諾又不寫在合同裡。結果當出現規劃變更、綠地變停車場、房屋底下有大水泵、道路開通遙遙無期等情況,買房人要求有一個說法時,開發商卻以規劃變更已經通過規劃部門批准為由推卸責任,或以合同約定不清搪塞,消費者一般很難得到補償。房地產開發商或代理商就是利用購房者想當然地以為廣告內容都會寫入合同的心理,瞞天過海。

2、銷售陷阱,內部認購,加大買房者風險。正當買房人認為自己得到了便宜之時,開發商其實也藉此機會籌到了資金。更糟糕的是,內部認購的商品房是在開發商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情況下銷售的,其銷售行為是不合法的,因此,一旦出了問題,購房者的合法權益往往無法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

3、製造假象,在房子數量、戶型、朝向等推出和價格的制定上做文章。剛開始銷售(開盤)時,開發商往往會把價格定得低一些,以所謂的“最低價”(通常是該樓盤樓層、朝向最差的一間)來吸引客戶,而一旦有客戶來購房,那個“最低價”也就不翼而飛了。 現場設“托兒”,製造一種銷售興旺的假象。在銷售業績示意圖上偽裝得一片紅(紅色標識代表已售單元),讓人覺得樓盤好賣、銷售興旺,從而引發客戶的購買慾望。

4、合同陷阱,一般情況下,開發商(售樓人員)會遞給客戶一份擬好的合同,合同會有許多空白的地方,有些地方是有待雙方確定後注入相關內容的,而有些選擇性填寫處可能還空著。這時,購房者往往以為該說的都已註明了,合同就算是完成了,殊不知就是這些空白處為開發商日後作弊提供了條件。比如,標準合同第十五條遲延辦理產權證的,違約金每日按已付房款的萬分之三計算,但您一不留神,開發商(售樓人員)便將此條款設計成按購房全款的萬分之三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很多時候都是會給購房者利益造成損害的,其中也不乏開發商設定的陷阱,所以小編在此提醒購房者,在簽訂購房合同的時候一定要小心注意,條件允許的話也是可以在律師的陪同下來簽訂合同的,這樣可以最大限度的減少自身利益受到損害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