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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虛假宣傳如何賠償?

消費權益 閱讀(1.46W)

一、商家虛假宣傳如何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如何賠償?

商家虛假宣傳的賠償,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害的,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該規定表明,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是應盡的責任。再次,虛假宣傳行為屬於欺詐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一)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二)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商家虛假宣傳進行賠償時,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同時,當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二、虛假宣傳的內容有哪些

1、商品的特徵是指商品的用途、功能以及其它特性,欺詐廣告經常把商品的特徵大加美化,誇大商品的效能,經過美化的商品也容易受到消費者的信賴。

2、商品的原料決定商品的功能,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時,首先需要了解原料是什麼,各種原料的比例。如是同一種原料構成的,看是天然的還是人造的等等。虛假廣告採用的手法多種多樣,比如,商品由兩種原料混合而成,廣告便以天然原料來招來顧客,有時原料明明是人造的,而廣告卻故意加上一個美名來掩蓋低檔原料。

3、商品的來源作為廣告內容之一,主要是從地理上表示商品(或服務)的出處,它對於馳名商品尤其重要,按照廣告表示的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凡是以明確表示一個特定地理概念的廣告稱之為直接產地廣告。如果廣告裡沒有明確表示一個特定的地理概念,但在交易中,消費者通過其他特徵,仍然可以知道有關商品的產地,這種廣告即稱為間接產地廣告。直接產地廣告和間接產地廣告都關係到商品的聲譽,所以不正當競爭者常常拿假冒優質商品產地做廣告詐欺消費者,有些劣質商品雖沒有假冒他人的商標而不受商標法的禁止,但卻假冒名牌商品的產地來迷惑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反不正當競爭法來禁止這種欺詐行為。由此可知,反不正當競爭法能夠起到的作用有時商標法是無法代替的。

4、商品的價格在廣告中任意變換,藉以招來顧客,損害消費者的利益,其花樣可謂難以捉摸,為了吸引顧客,競爭者通過廣告把商品(或服務)宣傳得完美無缺,但他們不標價格,不願把令人生畏的價格(或收費)暴露出來,他們即便在廣告中標上價格,也往往標上“引誘價格”而已,這種引誘價格形式很多。比如,表面上告示降價,但實際上價格未變或略有降低,有的廣告以降低價格來招來顧客,但實際商品的次要部分降了一些,重要部分未降低,甚至比原來還要高。

在司法實踐中,虛假宣傳的行為是屬於違法的,需要支付一定的賠償金給消費者,具體賠償多少要看實際情況,但如果雙方可以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那麼也是可以根據協商達成的一致意見來進行處理,具體情況可以簽訂協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