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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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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理

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你好,關於上述的問題,解答如下:

第一條 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相關規定。

第三條 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製作方式、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一)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後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二)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三)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四)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21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一)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

(二)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三)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四)刊登、釋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告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五)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六)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七)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八)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九)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十)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增加的罰款額合併計算。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一)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二)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下調30%;

(三)案件被查處後,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四)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於罰款:

(一)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

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且違法行為情節輕微,應處罰款在2萬元以下的;

(二)其他可以免於罰款處罰的情形。

第七條 需要突破本規定罰款標準下限的,由辦案機關的案件審查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八條 分局需要適用第四條第(十)項、第五條第(四)項和第六條第(二)項的,報市局法規處決定。

第九條 本規定罰款確定的計算公式為:罰款的基本標準額(即:2萬元+增加的罰款數額)+從重處罰的罰款額(即:基本標準額×增加罰款的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下調額(即:基本標準額×下調的比例)。

以上就是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罰得相關條例。

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