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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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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商品虛假宣傳如何處罰?

商品虛假宣傳需要進行罰款虛假宣傳,罰款的比例方面的要求應當是存在5000元。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1、為公正合理實施對虛假宣傳行為(含“引人誤解的宣傳”行為,下同)的行政處罰,制訂本規定。

2、對虛假宣傳行為的行政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浙江省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相關規定。

3、對商業信譽或者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製作方式、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經營狀況、售後服務等作虛假宣傳或者作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罰款1.5萬元。

4、有下列事實的,應當分別計算,合併確定罰款的基本標準:

(1)虛假宣傳的內容有2項的,罰款增加5000元,以後每增加一項,增加罰款5000元;

(2)因虛假宣傳行為而發生的經營額達到5萬元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5萬元的,每增加5000元,增加罰款1000元;

(3)虛假宣傳行為延續的時間達到三個月的,增加罰款1萬元;超過三個月的,每增加1個月,增加罰款3000元;

(4)利用廣告進行虛假宣傳的,廣告費用達到5000元的,增加罰款5000元;超過5000元的,每增加1000元,增加罰款2000元。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增加罰款比例,從重處罰:

(1)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受到處罰後,再次實施的,增加20%;

(2)僱傭或者夥同他人進行欺騙性銷售誘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3)作虛假的現場演示和說明的,增加20%的罰款額;

(4)刊登、釋出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告性公告的,增加20%的罰款額;

(5)隱瞞事實、提供虛假材料的,增加30%的罰款額;

(6)拒絕監督檢查,阻礙執法人員進入其經營場所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實施地,搶奪與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資料等,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40%的罰款額;未採用暴力手段的,增加30%的罰款額;

(7)無正當理由不按《詢問通知書》指定的時間和地點接受詢問的,增加10%的罰款額;拒不接受詢問,阻擾調查的,增加20%的罰款額;

(8)不履行法定義務,經告知後仍然拒不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增加20%的罰款額;

(9)虛假宣傳行為造成他人嚴重損害或者引起群體投訴的,增加40%的罰款額;

(10)其他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罰款的基本標準基數上減小罰款比例,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對工商機關的檢查和調查積極配合,在要求的時間內,接受詢問,如實回答問題,並提供有關帳冊、協議、單據、檔案、記錄、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的,下調20%;

(2)在工商機關發現之前,已經採取措施主動消除違法行為後果的,下調30%;

(3)案件被查處後,採取積極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解決消費糾紛的,下調20%。

(4)其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

有上述情形兩個以上的,下調幅度合併計算,但合併計算的下調比例不得超過50%。

現實生活當中對於商品進行宣傳的時候,必須要在一些最基本的資訊基礎之上所進行,否則的話那麼就涉及到虛假宣傳,當然虛假宣傳它是有一定的處罰措施,規定的處罰措施,主要還是通過經濟方面的手段來進行調解,也就是行政方面的罰款,行政罰款是按照1000元到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