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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宣傳和誇大宣傳的區別是什麼?

消費權益 閱讀(6.62K)

一、 虛假宣傳和誇大宣傳的區別是什麼?

虛假宣傳和誇大宣傳的區別是什麼?

虛假宣傳和誇大宣傳的區別在於適用範圍不同,虛假宣傳是指在商業活動中經營者利用廣告或其他方法對商品或者服務做出與實際內容不相符的虛假資訊,導致客戶或消費者誤解的行為。誇大性廣告是指通過濫用溢美之詞,甚至是違反科學規律的結論,對商品或者服務進行不切實際的宣傳,誘騙他人過高估計廣告中宣傳產品的質量、性質、功效,從而達到推銷商品或者服務的目的的違法廣告。一般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形式的商業宣傳多圍繞有關商品或服務方面的資訊,集中體現在對商品或服務的特徵、商品的產地、價格、質量、製作成分、效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及其它情況,虛假廣告內容與一般廣告一樣廣泛,可以涉及有關商品(或服務)的各種狀況。

二、存在虛假宣傳的處理方式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三十九條 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調解組織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產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向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向生產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產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追償。

消費者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四十一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向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四十二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消費者可以向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四十三條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櫃檯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檯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檯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對於虛假宣傳的具體情況,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涉案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特別是不同的宣傳情況所認定的相關事項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事項的認定不清楚的,可以諮詢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