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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房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59W)

1、因落實政策而引起的房屋糾紛,應由各級政府主管部門解決。
2、因行政指令而調整劃撥、機構撤併等引起的房地產糾紛。
3、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
4、當事人訂有有效的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法律法規規定須先行裁決的房地產糾紛,未經有關行政機關先行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哪些房產糾紛不屬於人民法院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