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不屬於遺產範圍法條是怎麼規定的?
1、被繼承人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等;
2、對國家所有資源或集體所有資源的使用權。
3、有關單位因被繼承人死亡而發給其家屬的撫卹金、生活補助費等。
4、被繼承人生前承租或借用他人的財產。
5、制定了受益人的保險金。
二、遺產的範圍包括哪些?
1、公民的合法收入。包括從事體力、腦力勞動所得收入,股票、紅利、接受的嘉獎等;
2、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房屋包括自用房、出租房、閒置房、營業用房等;儲蓄包括在銀行、信用社、保險公司、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生活用品包括傢俱、家電、圖書、電腦、車輛等;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包括古董、字畫、圖書、收藏品等;
5、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包括土地、農具、建材、農作物、礦藏等;
7、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包括抵押權、質押權、留置權,典權,債權等。
三、哪些人可以繼承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把法定繼承人分為兩個順序加以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同時,民法典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女婿,也列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才能繼承。對同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遺產時,沒有先後順序之分,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可見,繼承開始時,第一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是現實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繼承權只是一種可能性,它要成為現實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
應該說屬於遺產的是當事人名下的個人合法財產,除了個人合法財產之外,其他的都不屬於遺產。就像是當事人在生前租賃的房子,不可能在去世以後把租賃的這套房子作為遺產給分配了,分配他人的財產,這樣的遺囑是無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