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財產分割>

離婚後房產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 | 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財產分割 閱讀(3.09W)

離婚後房產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 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一、離婚後房產糾紛屬於不動產糾紛,該哪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兩個條文分別對一般管轄和專屬管轄進行了相關規定。專屬管轄是對一般管轄的補充規定,它不能凌駕於其他管轄權原則之上而成為最基本的管轄權原則,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使用。

二、房產只有一方名字離婚時怎麼分

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產權證上只有一方的名字,離婚後房屋如何分割,這是在現實生活中較普遍的現象,特別在都市裡,完全由一方出資購房,壓力很大,通常由雙方共同出資購房,在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時,由於婚前雙方感情覺得好或出於其他原因,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只寫了一方的名字,另一方沒有寫進去。結婚後因感情破裂離婚,此時,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認為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另一方無權要求分割。具體分以下兩種情形:

1、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且付清全部房款的。

如果一方不承認另一方購房時有出資,自己也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有出資的話,那麼,另一方的權益是得不到法院保護的。也就是說,即使一方真出了錢,但不能證明出資行為,法院也無法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但未付清全部房款的(有貸款)。

同上。此情形爭議的是婚前雙方共同出資的部分,婚後共同還貸部分還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建議各位,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房的,務必要在購房合同及產權證上寫上雙方的名字,這才是雙方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促進感情和避免爭議的不變法則。

根據《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對於離婚夫妻之間的房產糾紛,一般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要是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則就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以上就是今天的全部內容,如果你還有任何的法律疑問,都可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我們會根據你的具體問題進行解答,切實維護你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