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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不受法院審理的範圍有哪些?

土地承包 閱讀(2.26W)

在這裡法律並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能夠進行解決的,一般的在土地的一些合同財產糾紛中,一些法律是不適合用來進行判斷處理這部分的內容的,所以會發生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無法解決的情況,這時候就需要了解一般法律的使用範圍,那麼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不受法院審理的範圍有哪些?

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不受法院審理的範圍有哪些?

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不受法院審理的範圍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2條規定的“訂立”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是指合同訂立過程中,圍繞當事人締約能力、合同形式、合同訂立時間的確認、格式條款的理解與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認定與承擔等發生的糾紛,不包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生的糾紛。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未實際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而提起的民事訴訟,人民法院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農村土地承包解釋》第1條第2款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土地承包人因政府徵地引發的賠償糾紛應當如何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認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人在國家徵收土地後,有權就其承包土地上的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獲得補償。如果承包人未能獲得上述補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司法救濟。其請求指向的物件根據具體情況有所不同: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在徵地過程中,沒有給予補償,可以向有權複議機關申請行政複議,當事人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有權以相關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訴訟。如果相關行政機關已經確定了補償標準和具體補償辦法,土地使用權人已經與被徵收土地的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合同確定了補償的具體辦法,但卻拖欠補償費的,承包人可以土地使用權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如果土地使用權人已經按照合同支付了青苗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款,而該款項被集體經濟組織扣留的,則該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作為民事訴訟的被告。

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不受法院審理的範圍有哪些?小編已經告訴大家了關於這部分的曲靖土地承包權糾紛官司的使用範圍以及不適用的範圍大家有了一個具體的瞭解,一般的使用範圍是在合同的糾紛上,以及合同的形式糾紛,以及確立時間的糾紛,這些普通的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