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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改制中的糾紛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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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企業改制的前提不能是建立在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基礎之上的,相信各地政府在審批國營企業改制方案的時候也一再強調過這個問題。但國營企業改制實際操作的過程當中,肯定多少還是會因為各種原因產生一些不可避免的糾紛的。那麼,企業改制中的糾紛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疇?

我國企業改制中的糾紛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疇

一、企業改制中的糾紛是否屬於法院受理範疇?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一)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二)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三)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

(四)企業債權轉股糾紛;

(五)企業出售合同糾紛;

(六)企業兼併合同糾紛;

(七)與企業改制相關的其他民事糾紛。

二、最高院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解決了企業改制訴訟中的重要實體問題的同時,也就改制訴訟中的程式問題作了規定與明確。

1、在受案範圍上,該規定明確人民法院受理平等民事主體間在企業產權制度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案件

包括:企業公司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股份合作制改造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分立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企業債權轉股權糾紛、企業出售合同糾紛、企業兼併合同糾紛等。這些糾紛具有主體平等性、自願性、等價有償性等民事法律特性,因而具備可訴性。

但對於政府主管部門在對企業國有資產進行行政性調整、劃轉過程中發生的的糾紛,當事人(指政府行政行為指向的直接相對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類糾紛源於政府機關(行政主體)與其下屬的企業(相對人)之間就國有資產在國有資產運營體系內的重新分配、調整行為的效力問題產生爭議,由於爭議雙方的身份不平等,且爭議屬行政爭議,因此應按行政程式加以解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因政府調整劃轉企業國有資產引起的糾紛是否受理問題的批覆》中也明確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不予受理。國有資產管理局在1998年釋出了《關於國有資產產權糾紛調處工作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為國有資產產權糾紛的調處工作提供了依據。所以,解決企業改制糾紛應該首先明確爭議各方的主體身份和爭議性質,然後視情況進入行政程式或民事訴訟程式。

2、企業改制訴訟中訴訟主體的確定,主要是指對被告或責任承擔者的確定,這要依訴訟的爭議內容來明確。

對於債務糾紛,若當事人有合法有效約定,依約定的內容確定;若被改制企業仍以企業法人資格存續的,則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承擔改制前的債務;若被改制企業喪失企業法人資格或登出的,一般由改制後的企業的資產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若是遺漏或隱瞞債務,則根據有關除權期的規定確定責任的承擔主體;若是留下空殼企業以逃廢債務的,要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對於其他糾紛,如企業出售合同效力糾紛、企業兼併協議的效力糾紛,則直接以爭議雙方中的對方當事人為被告。

但也有一些地方在改制的過程中利用國家法律、法規的漏洞,使責任主體不易確定。這時,就應結合《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等法律、司法解釋的內容綜合加以判斷。

三、司法解釋中的實體內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和有關改制檔案,對於已進行的企業改制行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判斷其效力:

(1)對國有資產進行重大處置的改制方案或相關合同是否得到有審批許可權的政府機關或政府的審批(一般情況下由國有資產管理局批准,但涉及國有資產出售的應由有審批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沒有經過審批的,一般應認定為無效,但對企業兼併合同,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補辦報批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該兼併協議有效。

(2)是否經過嚴格的資產清查和資產評估程式,清查報告和資產評估報告是否得到有關政府機關(一般是國有資產管理局或財政局)確認和批准。

(3)負有金融債務的企業進行改制是否依照國家的有關強制性規定,進行了金融債權保全(即負債的企業對所負的金融債務的償還作出切實可行的安排並得到債權人的認可由其出具有關書面檔案)。沒有進行保全的,一般不得進行改制。

(4)改制涉及到對國有資產的處置時,應到國有資產管理機關辦理相關的國有資產產權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沒有登記的,一般不發生(產權變動)改制的效力。

(5)如改制中有關的合同存在可撤銷的事由,則改制的效力取決於撤銷權人是否行使撤銷權,當然,行使撤銷權應在法定的除斥期間以內。

(6)對於企業改制過程中,因為各種原因遺漏或隱瞞原企業的債務或企業職工的安置存在疏漏的,一般應維持改制的效力,由各方協商妥善處理遺留問題,以避免因為宣佈改制無效而引起的資源浪費和社會不安定因素。

(7)企業在改制後,是否依法進行了相關的企業法人變更、登出登記,若沒有登記的,應督促其登記;若發生債務糾紛的,應追加真正的責任主體,但一般不發生改制無效的後果。

具體要看是因為什麼原因而引發的糾紛。因為國家對於企業改制過程當中引發的糾紛範圍進行了歸類,屬於人民法院管理的包括債權轉讓糾紛,企業兼併合同糾紛,在分立過程當中發生的民事糾紛,以及改制過程當中的一些民事糾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