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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有什麼不同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2.25W)

二者區別如下:
1.適用物件不同。代位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行使債權的消極行為,撤銷權針對的是債務人不當處分財產的積極行為。
2.目的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而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而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到期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相對人對債務人的抗辯,可以向債權人主張。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有什麼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