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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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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合同法

合同法規是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合同裡面的內容是非常全面的,許多都涉及了法律有關,如果其中的條款違反了合同法規,那麼這合同就是無效的,在履行合同的時候就會發生糾紛。所以,瞭解合同法規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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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其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通過對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我們可以很快知道代位權一般只表現在債權的轉讓中,作為債權受讓人所擁有的的一種權利,針對的物件一般只能是到期怠於履行的債務人。而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只要當事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歸使從無的狀態,但其前提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