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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有哪些不同?

債務債權 閱讀(5.04K)

一、代位權和撤銷權:

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有哪些不同?

首先,代位權在中國《合同法》第73條中規定:“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代位權的構成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務人對於第三人的權利,為債權人代位權的標的。債權人的代位權屬於涉及第三人之權的權利,若債務人享有的權利與第三人無涉,自不得成為債權人代位權的行使物件。

而撤銷權,又稱廢罷訴權,是指債權人在債務人與他人實施處分其財產或權利的行為危害債權的實現時,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撤銷權為實體法上的權利;撤銷權為附屬於債權的權利;撤銷權是一種綜合性權利,具有形成權和請求權的性質。撤銷權的權利人不是民事行為當事人,而是與此行為有利益關聯的第三人,是作為債務人的債權人。

撤銷權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一)須有債務人的行為。(二)債務人的行為必須以財產的標的。(三)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合同法》第74條第1款)。

主觀要件:(一)債務人的惡意。(二)受益人的惡意。(三)轉得人的惡意。

二、代位權和撤銷權的區別:

1、構成要件不同

代位權的構成不但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而且要求債務人與其債務人之間也要有真實、合法的到期債權存在。

撤銷權的構成只要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真實、合法的債權存在,對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有無到期債權存在在所不問。

2、目的不同

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

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

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撤銷權成立的主觀要件要求債務人與他人行為時具有惡意,明知自己的行為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而仍為之。在債務人無償或低價轉讓財產時,債權人要行使撤銷權要求受益人受益時知道債務人的行為將有害於債權,即受害人也要有惡意。

4、訴訟時效不同

代位權的訴訟時效必須在債權履行期屆滿後兩年內行使,並可適用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

撤銷權應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通過對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我們可以很快知道代位權一般只表現在債權的轉讓中,作為債權受讓人所擁有的的一種權利,針對的物件一般只能是到期怠於履行的債務人。而撤銷權是一種形成權,只要當事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使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歸使從無的狀態,但其前提是法律上明確規定的情形才可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