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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是什麼

合同效力 閱讀(8.28K)

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區別在於:
1、構成要件不同。
2、目的不同,代位權是為了防止債務人財產不當減產。撤銷權是為了恢復債務人財產。
3、主觀過錯不同,代位權中的怠於行使是從客觀上予以判斷,債務人主觀上有無過錯在所不問。
4、訴訟時效不同,代位權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續履行的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是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對方。

撤銷權和代位權的區別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