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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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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聯絡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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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與代位權的聯絡是什麼


撤銷權與代位權都是法定的債權權能,都屬於債的保全內容,且必須附隨於債權而存在,都體現了債的對外效力,即債權人債權的效力不僅及於債務人,而且及於與債務人發生關係的第三人。它們的目的都是為保全債權、保障債權的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