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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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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比較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為債務,即必須為一定行為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為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為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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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C.解除權DA.代位權B

  1、可以行使代位求償權(即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七十三條 【債權人的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