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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債務債權 閱讀(1.33W)
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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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

一、債權人如何行使撤銷權(一)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法律依據我國《合同法》第74條規定了在3種情形下可以行使債權人撤銷權:1、債務人放棄其已經到期的債權;2、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3、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並且受讓人知道債務人在低價轉讓時尚有未清償的債務的。(二)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方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釋(1999)19號《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行使債權人撤銷權應注意如下5個問題:1、債權人應以債務人為被告,並可以將受益人或受讓人列為第三人。2、應該向被告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3、行使債權人撤銷權的請求額不得超過債權人的債權。4、行使撤銷權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有過錯的受益人或受讓人應當分擔。5、債權人的撤銷權必須在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的,債權人撤銷權消滅。二、債權人如何行使代位權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債務人的債權已到期;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係即予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