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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抵押登記要注意內容有什麼?

房產糾紛律師解答 閱讀(5.48K)

房產抵押登記要注意內容有什麼?

一、房產抵押登記要注意內容有什麼?

1、土地所有權不得抵押。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

3、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和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不得抵押。

4、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不得進行抵押。

5、違章建築物或臨時建築物不能用於抵押。

在抵押貸款中,抵押當事人——銀行和借款人應在房屋產權證收押後,到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權屬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借款人應提交抵押登記申請書、身份證,銀行應提供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權證等材料。登記機關對材料進行稽核後予以登記,同時頒發《房屋他項權證》。

以個人所有的房屋所有權設定抵押應備要件:

1、抵押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2、抵押當事人雙方簽訂“借款抵押合同”;

3、《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共有的房屋還須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證明及《房屋共有權證》);

4、第三人提供擔保的,須提交“第三方擔保承諾書”;委託還須提交“委託書”及受託人身份證明;

5、房屋價格評估報告或價值協議書;

6、房屋抵押權登記申請書。

二、預告登記相關的內容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關申請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後,未經預告登記的權利人同意,處分該不動產的,不發生物權效力。預告登記後,債權消滅或者自能夠進行不動產登記之日起三個月內未申請登記的,預告登記失效。

預告登記制度很好地避免了房屋或者其他不動產買賣過程中出現的“一房兩賣”的現象。當事人在購買房屋或者不動產時,為保證將來能夠擁有這套房子或者不動產的物權,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到房屋登記機關申請所購房屋的預告登記,這樣在登記機關就留下購買人的相關資料,開發商或者其他部門在未經購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不能再把該房賣給第三人。當完成預告登記後,買賣雙方成為一種準物權關係,只有完成房屋的實際登記(也就是本登記)後,準物權才能轉化成現實物權(抵押權預告登記在實現本登記後,抵押權預告登記也要轉抵押登記,辦理房屋他項權證)。

在房屋抵押登記的過程中,除了要帶好相應的證明檔案材料外,還要做好房屋的預告登記。近年為了是房屋抵押登記更加便利,程式也做了相應的簡化。具體事項可以向專業法律機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