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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抵押擔保 閱讀(2.33W)

一、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抵押登記管理辦法內容是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的房地產;

(二)用於教育、醫療、市政等公共福利事業的房地產;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築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築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範圍的房地產;

(五)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同一房地產設定兩個以上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將已經設定過的抵押情況告知抵押權人。

抵押人所擔保的債權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價值。

房地產抵押後,該抵押房地產的價值大於所擔保債權的餘額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餘額部分。

以兩宗以上房地產設定同一抵押權的,視為同一抵押房地產。但抵押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浮動抵押的特點是:

1、浮動抵押的抵押人只能是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業生產經營者;

2、抵押的只能是動產,而且限於抵押人現有的和將有的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3、抵押的動產是在不斷變化中的,直到約定或者法定的事由發生,抵押財產才確定;

4、抵押財產確定前,抵押人可以在日常生產經營中處分這些動產。

浮動抵押的優勢在於:首先,浮動抵押作為一種以將有和現有財產為標的的擔保

物權制度,無疑擴大了可以作為擔保的財產範圍。其次,在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之前浮動抵押人擁有對被抵押財產的自由處分權,因此兼顧正常經營和融資的需要。此外,實現抵押權時,接管人制度的存在,亦可以保持企業的整體存在,不至於被迫出賣,拍賣企業,能夠充分發揮企業的價值。

二、浮動抵押的劣勢是什麼?

浮動抵押的劣勢主要在於浮動抵押人具有自由處分被抵押財產的權利,造成抵押標的具有不穩定性,擔保權人的利益處於不穩定狀態,不利於其利益的實現。

浮動抵押是一種創立於英國衡平法的擔保制度,具有鮮明的英美法特點,普遍應用於公司發行債券的擔保,在成文法中主要規定在《公司法》和《破產法》中,在美 國則出現在《統一商法典》中。由於浮動抵押的特殊性,在大陸法系一般均作為特殊擔保對待,一般規定於單行法中。

《民法典》對於可以設定浮動抵押的財產只限生產裝置、原材料、半成品、產品動產,而把不動產、智慧財產權、債券等排除在浮動抵押標的物範圍之外,允許浮動抵押的物範圍較窄。《民法典》對用於固定抵押的物規定,凡法律、行政法規不禁止抵押的動產、不動產都可以抵押,允許固定抵押的物範圍較寬。

在當代的社會,現在如果利用房地產來進行抵押的話,完全是可以的,但是必須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的規定來進行處理,同時我們國家對於房地產抵押也是有專門一套的管理辦法的,比如說抵押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