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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墊付醫療費能否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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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墊付醫療費能否追償

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墊付醫療費能否追償

交通事故中受害者應該向誰主張權利賠償損失?肇事司機墊付的醫藥費能得到償還嗎?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即肇事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是事故的首要賠償義務人,其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付受害方的損失,不足部分才應由侵權人賠付。

根據《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即,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或事後喪失了合法根據而被確認為是因致他人遭受損失而獲得的利益,應負返還的義務。不當得利的發生需要具備一定的構成要件:1、必須一方獲得利益;2、必須他方受到損失;3、受利益與受損失之間有因果關係;4、受益必須沒有合法依據。若受害方錯誤行使其訴訟權利,未向肇事車輛的承保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權利,且拒絕提供真實醫藥費憑證並怠於行使訴訟權利直接導致侵權者先行墊付的醫療費得不到及時返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的,侵權者經濟利益受損與受害者的獲益行為具有直接因果關係,且受害方受益行為已喪失了合法依據,則受害者的行為構成了不當得利,應當予以返還。

綜上,肇事車輛在事故發生期間內投有交強險等險種的,,承保保險公司應為該起事故的首要賠償義務人,受害者應向承保保險公司主張賠償權利。肇事者並非強制性墊付醫療費的義務,受害者錯誤、怠於行使訴訟權利,導致肇事者的墊付款無法及時得到追償,受害者的行為構成不當得利,應當把肇事者的墊付款予以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