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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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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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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罪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的界限

居民身份證是公安機關頒發給具有一定資格公民的證件,因而也屬於國家機關的證件的一種,但立法者出於對居民身份證制度的有效管理,單列其為一罪,有利於懲治這類犯罪。二罪的區別表現為:、
(1)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同,後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機關的信譽和正常的管理活動;
(2)二罪的行為手段不同,後罪中除了包括偽造、變造以外,還有買賣。因而如果有買賣居民身份證,社會危害性嚴重應予以追究刑事責任的行為,應以後罪論處。
(3)二罪侵犯的物件不同,後罪侵犯的物件是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