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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1.53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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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是什麼?

現實生活中,借錢是一種非常常見的行為,它的發生就出現了債的兩端——債權人與債務人。我們今天要介紹的是“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要講解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之前,我們首先要了解兩者的定義,兩者的定義就涉及到債權人與債務人,無論是代位權還是撤銷權,都是有利於債權人討回自己的債權,下面我們將一一講解。

一、代位權與撤銷權的定義

債權人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有損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而債務人撤銷權,是指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債權,實施無償或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於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

二、代位權的行使要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債務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

2、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構成代位權要的實質要件

3、債務人的是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債權已到期,是行使代位權的內容時間界限。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所謂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往往是與債務人的人格權,身份權相關的債權。合同法第73條規定的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合同法解釋第12條規定:“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於扶養關係,贍養關係、繼承關係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卹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三、撤銷權的行使要件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4)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有害於債權人債權的實現。

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有:(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代位權和撤銷權都是保障債權人的利益,其實這兩個權利的確認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性,假如在債務人欠債不還的前提下,債權人知道債務人是有債權,這時債權人是可以行使代位權去收取此債權,當然在這個過程中,假如債務人與其第三方債務人私下有交易,以讓債權人沒法收取債權,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以上就是小編對於“代位權與撤銷權的條件”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