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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與撤銷權的聯絡是:1、二者都是債的保全措施,是合同對外效力的體現。2、代位權與撤銷權在適用標準和實現程式方面有許多相同之處,如納稅義務的發生與確定、納稅人怠於行使到期債權、實現方式的民事訴訟模式等。【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債權或者與該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影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實現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相對人的權利,但是該權利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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