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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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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的概念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債權人代位權和撤銷權的異同

相同點:
1、法律制度:屬於債的保全措施之一
2、作用:保全債權
3、行使方式:必須通過訴訟程式行使
4、以誰的名義起訴: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權之訴
5、行使範圍:代位權:《合同法》第73條第2款:“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撤銷權:《合同法》第74條第2款:“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二、不同點:
1、目的不同代位: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產撤銷:撤銷權的行使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
2、構成要件不同代位;只需具備客觀要件:
①債務人享有對於第三人的到期債權;
② 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
③債務人已陷於履行遲延;
④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撤銷:在無償行為場合,只需具備客觀要件;而在有償行為的情況下,則必須同時具備客觀要件與主觀要件。客觀要件:債務人實施了危害債權的行為,包括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1) 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為;
(2)須為以財產為標的的行為;
(3)須債務人的行為有害債權。主觀要件:債務人與受益人(受讓人)主觀上有惡意,即受益人 (受讓人)知道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