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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逾期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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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貸逾期開發商要求解除合同
開發商可否要求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

開發商在商品房按揭買賣中扮演著雙重角色,既是房屋的出賣人,又是按揭貸款的保證人。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之後,開發商在擔保貸款的法律關係中,如何均衡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呢?在買受人、銀行都未提出解除商品房擔保貸款合同時,開發商能否自行提出?


若是期房且未辦理抵押登記前,買受人與開發商解除了商品房買賣合同,開發商返還購房款,並向銀行承擔保證的義務。而根據《商品房司法解釋》第24條的規定,於此同時,開發商亦可向銀行以書面通知的方式,向銀行行使保證合同的解除權,從而免除保證責任。


若房屋已經交付過戶,開發商與銀行之間的擔保關係表現為買受人未能按期還款,開發商承擔回購責任。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之後,買受人與開發商發生互相返還的法律後果。開發商若想登出回購房產的抵押登記,可向銀行主張解除擔保貸款合同,並將返還的購房款優先支付買受人所欠按揭款。如果有剩餘,才返還給買受人;如果餘額不足,則應與買受人就不足部分向銀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購房者與開發商都應當嚴格履行相關法律責任,不得隨意解除和更改合同條款,但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和認定上,應當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雙方不能對有關責任進行協商認定的話,就需要起訴來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