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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回購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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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權回購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權回購協議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股權回購協議無效的情形有:

1、被一方欺騙或強迫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手段;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公共利益的;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法規。

嚴格意義上講,股權回購是指有限責任公司回購股東所持有的公司股權。關於公司回購股權(份),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回購社會公眾股份管理辦法》(試行)等相關規定均有涉及。

二、股權回購的情形

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在三種情況下股東不滿股東會決議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併、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對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種情況下可以回購股東股權: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三、什麼是股權回購

股權回購所謂股份回購,是指上市公司利用盈餘所得後的積累資金(即自有資金)或債務融資以一定的價格購回公司本身已經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將其作為庫藏股或進行登出,以達到減資或調整股本結構的目的。股份回購與分拆、分立同屬於資本收縮範疇,它是國外成熟證券市場一種常見的資本運作方式和公司理財行為。

股權回購顧名思義就是公司將股東手中的股權進行回收的一種行為。隨著公司不斷地發展,會有一些股東對於公司的經營理念以及想法有不同的觀點,當異議不能達成一致的時候,股東有權選擇退出,公司有權將股權回購並給到股東等價的收益,有益於維持公司的穩定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