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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錢可以要求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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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彩禮錢可以要求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一、關於彩禮錢可以要求退回的情形有哪些?

司法實踐中,對於可以要求彩禮退回的情形有: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中,第(一)、(二)項的適用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同時,根據《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二、離婚方式有哪些?

按照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即雙方合意離婚,在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訂立離婚協議,共同到任一方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的離婚方式。

協議離婚需要材料有: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關於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協議的內容應當有利於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一方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對子女撫養或財產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協議的情況下采用的一種離婚方式。

訴訟離婚需要材料有:

(1)離婚起訴狀及其副本;

(2)相關證據清單。

訴訟離婚的,需要在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都是軍人的,一般應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隊團以上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一般由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滿1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特殊情況下,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以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轄。

生活當中,彩禮如果是在辦理結婚證之前就給了女方的話,其實在法律上彩禮應該是算過女方的個人財產的,為了避免有少部分的女性利用結婚騙取彩禮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同時司法實踐中當事人若有上述可以要求退回彩禮情形的,法院應予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