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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是否受理房改房糾紛?

安置房 閱讀(6.89K)

一、法院是否受理房改房糾紛

法院是否受理房改房糾紛?

涉及房改政策的房屋買賣比較複雜。有的單位和職工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後長期未辦理產權過戶,但是由於這些房屋本來就是職工承租的單位公房,因此沒遇到拆遷時職工一般對有無產權無所謂,但是一遇到拆遷問題就來了。例如,單位不同意拆遷補償安置或者有的單位改制後新的負責人不同意履行當初的購房合同等等。

與一般房屋買賣合同不同的是,房改房買賣合同除了當事人自行約定的內容外,還要受到房改政策的制約,不完全等同於以市場價格支付對價。由於房改房買賣涉及我國現行的房改政策,所以因房改引發的糾紛,法院是否受理,應當結合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作出判斷。

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是房改房的買賣問題,則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權益之爭,處理時涉及房改政策的,如追索購房定金、購房款、辦理過戶手續及產權證等,法院應當受理;如果當事人爭議的核心和焦點為是否適用房改政策以及如何適用房改政策,如職工是否應參加房改,如何計算優惠條件等,不屬於民事糾紛,法院不宜作為民事案件受理。

為什麼法院會不予受理此類案件呢?原因是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有出臺一個《關於房地產案件受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因單位內部建房、分房、騰房等房地產糾紛法院不予受理。但該規定主要是指屬於單位內部管理性問題,或者純粹是國家政策問題引起的糾紛,這種情況下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條件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房改房糾紛能向法院起訴嗎

起訴是一種民事訴訟法律行為,可能引起訴訟程式的發生和訴訟活動的進行。因此,起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凡是有訴訟權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既可以成為原告,也可以成為被告。但要成為一個具體案件的原告,還必須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係。

(二)有明確的被告。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認為侵犯了自己權益或與自己發生爭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明確,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沒有明確的被告,原告的請求就無人承認,法律關係無法證實,人民法院也無從開始審判活動。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所謂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確認或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和範圍必須具體,即原告通過訴訟要求達到什麼具體目的。所謂事實,是指原、被告之間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消滅的事實,以及被告侵權的事實或與原告發生爭議的事實。所謂理由,就是原告為什麼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訴訟請求的主要依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上述四個條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個條件,起訴均不能成立。從上文關於房改房糾紛法院是否受理的論述中我們不難看到,即使具備了前三項要件,但是房改房糾紛不符合第四項要件,即不屬於法院受理的範圍。因此,只是針對房改房糾紛本身,是不可以起訴的。

現實中可以解決的途徑是比較多的,但相對而言採用訴訟的方式是比較好的。實踐中,如果您正在處於此類糾紛,不知如何維權,是否能向法院起訴的困擾中,不妨找律師幫助分析糾紛性質。即使不屬於法院受理範圍,還可以在律師幫助下將矛盾變化角度,這樣有利於及時解決矛盾,保障權利的公平與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