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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糾紛法院受理。但是當事人對行政機關就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做出的調解意見不服;以及失地村民直接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獲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院不受理。【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19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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