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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受理房產證加名糾紛嗎?

房產證 閱讀(2.14W)

房產證是房屋所有權的憑證,而房產證上誰的名字就說明房子是誰的。因此因為加名很多夫妻鬧糾紛。那麼法院要受理因為加名糾紛的訴訟案件嗎?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本站小編就為您整理相關內容,歡迎大家瀏覽。

法院要受理房產證加名糾紛嗎?

一、法院要受理房產證加名糾紛嗎?

未登記產權一方起訴請求確認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購房屋為共同共有,並要求登記產權一方協助“加名”,此類案件是否應予受理,司法實踐中處理方式各異。有的法院予以受理,有的法院不予受理,也有法院由不受理逐漸轉變為受理。

第一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應受理並依法裁判。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法登記,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未登記產權一方因未對外進行公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為保護未登記產權一方對房屋的合法權益,法院應予受理,並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確認房屋權屬。如確係夫妻共同財產,應對係爭房屋的產權確認為共有,並判令登記產權一方協助未登記產權一方在房產證上“加名”。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類案件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置的房屋歸夫妻共同共有,司法無需進行重複的事實判斷。反之,不進行司法確認,未登記產權一方的合法權益也受法律保護。而且,除法定情形外,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不予受理。舉重以明輕,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分割共同財產不予受理,確認共同財產亦應不予受理,以維護和諧家庭關係。故未登記產權一方請求確認房屋共同共有並“加名”不應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二、婚姻財產的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