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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域名權 閱讀(2.03W)

一、網路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網路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網路侵權責任主體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和中介服務提供者。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通過網路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侵權的主體包括網路服務提供者、網路內容服務提供者和網路中介服務提供者三類。

2、法律規定:《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網路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有哪些

(1)網路使用者或網路服務商在自己設立的網頁、電子布告欄等論壇區非法複製、傳播、轉貼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

(2)將在網路上傳輸的他人作品下 載並複製成光碟,例如將在學術網路上的電子布告欄中發表的文章,下 載並燒製到隨書附贈的光碟中,同雜誌一併出賣,獲取利潤;

(3)行為人將他人享有著作權的檔案上載到網路或從網路上下 載進行非法使用;超越授權範圍的使用共享軟體,使用期滿不進行註冊而繼續使用等;

(4)未經許可將他人作品的原件或複製品提供到網路上進行公眾交易或傳播,或者明知是侵害權利人著作權的複製品,仍然將其在網上散佈。

(5)侵害網路作品著作人身權的行為,包括侵害作者的發表權、署名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等,如將電子郵件轉貼到新聞論壇或BBS站上進行發表;整理編輯網路資訊時,刪除作者簽名檔案或在他人作品上籤署自己的姓名;在網路上使用他人作品時,擅自進行修改、刪節,侵害作者的修改權;

(6)擅自破解著作權人對作品所採取的技術措施,例如對作品進行解密、對電子水印進行破壞,或專門生產和提供破解裝置、技術以方便他人侵權等。

一般的侵權行為主要指的就是,在日常生活當中侵犯他人的人身或者是財產權所承擔相關的侵權責任,但是在網路領域的話也是有可能存在的侵權行為的,這個時候網路服務的提供者或者是中介者,根據具體情況都是有可能需要承擔相關的網路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