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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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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

網路侵權責任的承擔規定是什麼

1、承擔民事責任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2、承擔行政責任:

(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裝置。

(2)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主要用於避開、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情節嚴重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提供網路服務的計算機等裝置,並可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

3、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其徒刑,並處罰金。

二、怎麼確定網路侵權管轄法院

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對於侵權案件的地域管轄,秉持的原則是:侵權行為地、被告住所地。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為了對侵權行為地予以明確,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在該解釋中,針對日益活躍的資訊網路,專門就侵權行為實施地以及侵權結果發生地,進行了更為具體明確的界定。該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資訊網路侵權行為實施地包括實施被訴侵權行為的計算機等資訊裝置所在地,侵權結果發生地包括被侵權人住所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