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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平臺侵權責法律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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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規定:

網路平臺侵權責法律責任是如何認定的?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網路使用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綜合上面所說的,利用網路的平臺而侵權他人的權益,對於此行為必定就要承擔法律的後果,但在認定的時候也需要有合法的證明材料,如果不能證明的話,那麼自己的權益就不能受到保護,所以,認定侵犯都是有法律依據的,這樣才能更好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