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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主體

著作權 閱讀(2.76W)

隨著網路的飛速發展,網路著作權侵權的現象也越來越多。那麼,在網路著作權侵權賠償主體是誰?在網路著作權侵權案件中,被侵權人的損失應該由誰賠償呢?關於以上問題,請閱讀下文了解。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主體

網路著作權侵權的賠償主體

網路著作權侵權主體主要有網路使用者和網路服務提供者

目前,在涉及網路著作權侵權的民事糾紛中,越來越多的權利人把矛頭直指網路服務提供者,要求他們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主要基於以下幾方面的考慮:一是由於網路資訊傳播的分散性、廣泛性和隱蔽性導致單個傳播侵權作品的使用者難以確定;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在向用戶提供服務的過程中收取費用,直接獲取了經濟利益,或者通過提供服務本身實現某種經營目的,獲取間接經濟利益;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負有誠信經營、合理注意的義務;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通常比單個使用者更具有經濟實力,更有能力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當然,最終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還應該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

對於一個具體的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網路服務提供者賠償責任的確定首先需要分析在侵權行為實施的過程中,網路服務提供者究竟扮演了一個什麼樣的角色:是直接侵權行為人?還是間接侵權行為人?

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的劃分,是以侵權人的行為方式及其在侵權中的作用為標準的。所謂直接侵權行為,是指未經許可、直接擅自行使版權人及相關權利人的專有權利的不法行為;而間接侵權行為,指行為人並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參與了導致侵權行為發生的環節,為侵權行為的發生提供了便利條件。間接侵權行為又可細分為輔助侵權行為和替代侵權行為。輔助侵權行為是行為人出於明知,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的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一、行為人知道侵權行為存在,主觀上有過錯;二、行為人以慫恿、唆使的方式,或提供物品、場地等幫助實施侵權。關於輔助侵權行為在我國現行的法律規範中已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具體反映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第5條中;至於替代侵權行為,我國法律尚無相關規定,但在理論界已得到廣泛肯定,對於司法實踐也有一定的指導意義。替代侵權行為源於僱主僱員代理原則,依據該原則僱主應對僱員的侵權行為承擔責任;如果行為人與直接侵權行為人之間不存在僱主僱員關係,且行為人雖未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但其對該行為具有監控權利與能力,且從該行為中獲得了直接經濟利益,則其行為構成替代侵權行為,其構成要件有:一是對直接侵權行為的監控權利與能力;二是從該侵權行為中獲得直接經濟利益。直接侵權行為與間接侵權行為的劃分,其實際意義在於區別適用不同的賠償責任原則:前者使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後者使用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直接侵權行為人無論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間接侵權行為人,只有在有過錯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但這並不能免除其承擔停止侵害等其他形式的民事責任。

通過以上內容的介紹可以看出,在一個具體的涉及網路侵權的案件中,對網路服務提供者的行為準確定性是非常重要的。我們不能僅僅依賴於一個網路服務提供者的市場定位就做出簡單的判斷,比如你是一個內容服務提供者(ICP),還是一個接人服務提供者(ISP)。我們必須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舉例來說,在上海某音樂文化傳播有限公司訴某網站侵權一案中,使用者進入該網站主頁,通過直接點選“mp3”即可進入相應的分頁,然後選擇歌曲進行mp3視聽,有播放,有停止,同時可以實現免費下載,所有這些行為都是在該網站上直接完成的,因此,作為歌曲的權利人完全有理由認為該網站向用戶提供的服務已經超過了搜尋和連結的範圍,已經是一個內容提供者,應該承擔直接侵權的賠償責任。

為了合理分配網路服務提供者在網路著作權侵權糾紛中的法律責任,同時又能促進網路產業的健康發展,新頒佈的《資訊網路傳播保護條例》,對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服務規定了四種免除賠償責任的情形:

一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自動接人服務、自動傳輸服務的,只要按照服務物件的指令提供服務,不對傳輸的作品進行修改,不向規定物件以外的人傳輸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是網路服務提供者為了提高網路傳輸效率自動儲存資訊向服務物件提供的,只要不改變儲存的作品、不影響提供該作品網站對使用該作品的監控、並根據該網站對作品的處置而作相應的處置,不承擔賠償責任;

三是網路服務提供者向服務物件提供資訊儲存空間服務的,只要標明是提供服務、不改變儲存的作品、不明知或者應知儲存的作品侵權、沒有從侵權行為中直接獲得利益、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刪除侵權作品,不承擔賠償責任;四是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供搜尋、連結服務的,在接到權利人通知書後立即斷開與侵權作品的連結,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明知或者應知作品侵權仍連結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

應該說,上述規定有效降低了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資訊網路向公眾提供作品的成本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