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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網路平臺責任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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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標侵權網路平臺責任是什麼?

商標侵權網路平臺責任是什麼?

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商標權利人面對網路平臺上銷售的假冒、仿冒商品,往往向法院主張在平臺上銷售假冒、仿冒商品的賣家與平臺服務商共同承擔連帶侵權責任,但平臺服務商往往以自身作為網路服務商,客觀上沒有參與商品的交易環節,主觀上也沒有侵犯商標權的故意,以此作為抗辯的理由。

平臺服務商通常情況下不具有事先審查網路交易資訊或交易行為合法性的義務,但應根據其所屬行業提供服務的性質、方式、內容以及通常應具備的資訊管理能力和經營能力等,採取必要的、合理的、適當的措施防止侵害商標權行為的發生。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對平臺服務商是否盡到了合理、必要的事先審查和管理作出認定,作為認定平臺服務商是否擔責的判斷依據。

二、商標侵權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綜上所述,在電商時代,網路平臺發展迅速,發生商標侵權的情況也多見,作為網路平臺有監管及規範平臺發展的義務責任,如果因為其管理不當造成商標侵權,其應當承擔連帶責任,需要給被侵權方賠償。當然,平臺沒有過錯的,不應當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