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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侵權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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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侵權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網路侵權的侵權責任由誰承擔?

網路侵權的侵權責任,是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後失效)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條 網路使用者、網路服務提供者利用網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被侵權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網路侵權行為的特點

1、網路侵權行為的實施具有簡單易行性。由於網路是一個開放性的、巨大的虛擬空間,多數情況下在網路空間中從事任何活動是不需要與現實中的真實身份相關聯的,而行為人無需具備高深的計算機理論知識和操作技能,往往就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實施侵權、欺詐行為。

2、網路侵權行為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即時性。這點與傳統意義上的侵權有明顯的區別。比如傳統的光碟盜版首先要進行印製,然後通過多種渠道發行,最後到達消費者手中才有結果顯現。雖然這種盜版行為從一開始就構成了侵權,但結果的發生卻有相對一段時間的遲滯,具體情況可以結合網路行為而定。

3、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眾多,具體到每件案件即原、被告確定困難。網路侵權行為責任主體主要包括始作俑者、傳播者、網路服務商和搜尋引擎。前兩類是網路使用者,後兩類屬於網路服務提供者。

以上就是我國法律上對於網路侵權的具體認定和處罰情況,涉及到因網路侵權行為造成了嚴重的違法事實的,是需要基於實際造成的後果來進行判決處理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聘請律師來進行合法的界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