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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動物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動物傷人 閱讀(1.55W)

一、流浪動物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流浪動物侵權責任主體是誰?

流浪動物侵權責任主體是管理者。

關於流浪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要規定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條【遺棄、逃逸的動物致害責任】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動物原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在一般情形下,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主體為飼養人或管理人,因為依據危險責任理論,飼養人或管理人實際控制且佔有該動物,因此負有承擔該動物致人損害的風險以及該動物致人損害的責任承擔。又分兩種情況:

基於飼養人或管理人意思而脫離的情形。該種情形指的是飼養人或管理人通過自己的意思表示而為法律行為從而喪失對該動物的控制與佔有。此時又可分為兩種情形,其一為有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此時原飼養人或管理人與新的飼養人或管理人應當通過法律行為明確的轉移了佔有。

飼養人不僅是動物的所有權人而且還是該動物的實際控制人,此時毫無疑問責任主體為該飼養人。第二種,飼養人僱傭第三人對該動物進行餵養和控制,在此種情形下雖然該動物處於受僱人的實際控制下,但當該流浪動物致人損害時仍應由飼養人承擔。因為該受僱人對於受害人而言並沒有獨 立的法律地位其只是佔有輔助人。

二、管理員和飼養人不是同一人如何確定侵權責任承擔?

飼養人和管理人不為同一人,也即飼養人和管理人是分離的,此時我們應當考察分離的具體原因,來確定責任承擔主體到底是哪一方。此時分兩種情況。

基於飼養人和管理人意思而脫離的情形

即飼養人和管理人通過實施法律行為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控制與佔有。此時又可分兩種情形。

為有明確的接收物件,有以下幾種情況:

(1)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租賃法律關係時。雙方通過締結合同形成租賃法律關係而轉移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此時的責任承擔主體為承租人也即管理人。

(2)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借用法律關係時。此時的法理同租賃法律關係一致,該動物處於借用人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為管理人。

(3)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委託買賣法律關係時。雙方的委託買賣法律關係等價有償且此時動物處於受託方的實際控制下,所以責任承擔主體為管理人。

(4)當飼養人和管理人之間形成保管法律關係時。此時管理人通過保管法律關係取得了對該動物的實際控制權,但需要分兩種情形,若為有償保管,則責任承擔為管理人;若為無償保管則管理人只有在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才承擔賠償責任,其他情形則由飼養人承擔。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動物如果導致它受到一定的傷害的情況之下,那麼動物的飼養者和管理者由於存在這樣的一種管理關係,所以是需要承擔相對應的侵權責任的,這是屬於非常明確的一種規定,如果是屬於流浪動物的話,有長期形成固定的餵養關係的人員,必須要承擔侵權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