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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提供者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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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網路提供者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網路提供者侵權責任規定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侵權補救措施與責任承擔】網路使用者利用網路服務實施侵權行為的,權利人有權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採取刪除、遮蔽、斷開連結等必要措施。通知應當包括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及權利人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通知後,應當及時將該通知轉送相關網路使用者,並根據構成侵權的初步證據和服務型別採取必要措施;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的,對損害的擴大部分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權利人因錯誤通知造成網路使用者或者網路服務提供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條 【不侵權宣告】網路使用者接到轉送的通知後,可以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宣告。宣告應當包括不存在侵權行為的初步證據及網路使用者的真實身份資訊。

網路服務提供者接到聲明後,應當將該宣告轉送發出通知的權利人,並告知其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網路服務提供者在轉送宣告到達權利人後的合理期限內,未收到權利人已經投訴或者提起訴訟通知的,應當及時終止所採取的措施。

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條 【網路服務提供者的連帶責任】網路服務提供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網路使用者利用其網路服務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未採取必要措施的,與該網路使用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網路誹謗責任的規定內容是什麼?

在網路誹謗案件中,有可能涉及誹謗責任的主要有三方,即網路服務商、公告板服務商及圖片及文字的作者。

如果有人在報刊上撰寫文章誹謗別人,不僅作者可能被起訴,編輯、報刊出版機構也可能被起訴。由於法律規定不同,在有的國家印刷商也有可能被起訴。如在中國清未的報律就規定,如涉官司,作者和印刷者要共同負責。在網際網路上,網路服務商就像印刷商那樣的角色,而公告板服務商就好像編輯和新聞機構。

那麼如果有人在網路上撰寫文章、散佈謠言誹謗他人,網際網路服務商是否也須負法律責任呢?一般來說是不用的,這就好像在中國的新聞官司中,印刷單位一般不負責任,因為印刷單位只負責印刷技術工作。

對於網路服務商不負誹謗責任這一點,在有的國家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新加坡就有電子交易法。該法令有條文規定,網路服務商無須對第三方在網上所提供的資料負責,因為網路服務商只是提供技術上的服務,讓第三方能在網上提供資料。所謂第三方也就是指不在網路服務商控制範圍內的人。也就是說,網路服務商無須負誹謗的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網路發展是非常的迅速,因此,很多網路侵權行為也就出現了,如果遇到網路侵權行為的話,那麼需要及時的聯絡網路提供者,要求其採取一些合法的措施予以保護,如果不予理睬的情況下,需要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