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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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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異同

1、什麼是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

2、什麼是可撤銷婚姻?

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之間有哪些區別?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都是2001年修訂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有以下五點區別:

(1)違反婚姻有效要件的情形不同。

可撤銷婚姻主要是違反了當事人意願這個實質要件,構成可撤銷婚姻的情形只有一種,即“因脅迫結婚”。

無效婚姻則違反了其他構成婚姻的實質要件,無效婚姻有四種情形:

A、重婚的;

B、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D、未到法定婚齡的。

(2)申請人範圍不同。

根據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規定,對於可撤銷婚姻,只有受脅迫的一方當事人有權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主體包括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

(3)申請時限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受脅迫的一方必須在結婚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對於無效婚姻,有權宣告無效的主體應當在法定的無效情形消失以前提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4)有權處理的機關不同。

對於可撤銷婚姻,申請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該婚姻;對於無效婚姻,申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

(5)效力不同。

可撤銷婚姻在被撤銷前有效,撤銷後則自始無效,申請人可以行使撤銷權,也可以放棄,申請人在法定時限內放棄行使撤銷權的,該婚姻自始有效;無效婚姻經法院宣告後自始無效,但如果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該婚姻則從無效情形消失之日或締結之日起開始發生法律效力。

對於無效婚姻和可脅迫婚姻的之間的異同點之間,雖然兩者都是違法婚姻,但是在根本上,無效婚姻雙方之間是自願的,但是是在非法律允許的情況進行的婚姻,但是可脅迫婚姻一般是指在非自願情況下所形成的婚姻關係,所以雙方的自主性是有非常大的區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