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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處理?

財產分割 閱讀(2.41W)

一、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怎麼處理?

離婚糾紛涉及第三人財產和第三人進行一個友好的協商,或者是到法院來進行一個裁定,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夫妻離婚的時候需要處理好共同財產分割的問題,而在實踐中因共同財產分割產生的糾紛是非常多的,如一方隱匿、轉移共同財產等問題。

二、相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條 離婚時,如果一方生活困難,有負擔能力的另一方應當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日常生活當中離婚型別的糾紛還是比較多的,而這種糾紛主要是集中在兩個方面,第1個就是財產分割,第2個就是孩子撫養權問題,而財產糾紛的話容易涉及到第3人的利益,所以此時可以到法院來要求法官對於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