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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將域名搶注為商標如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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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將域名搶注為商標如何維權?

惡意將域名搶注為商標如何維權?

根據《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註冊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禁止轉讓或買賣域名,有了這一條,就能夠比較有效地防止域名被惡意搶注的情況發生。但在域名申請的實際工作中域名被惡意搶注的現象還是存在的,一旦發現自己的域名被惡意搶注,可以通過法律程式解決,但是,這要花費大量的人力、財力,所以最好還是儘快註冊自己的域名,以防止域名被搶注。

這說明下的惡意搶注域名的解決方案與政策措施還很不完善。目前,CNNIC委託中國社會科學院智慧財產權中心開展了專題研究並提出了具體方案和論證報告。經CNNIC工作委員會討論,公佈了《中國網際網路絡域名爭議解決辦法(討論稿)》,正在廣泛徵求各界意見,爭取儘早出臺。該政策的惡意註冊或使用域名的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域名持有人曾要約出售該域名,且索要的價格超過其註冊時支出的直接費用,具有營利性。

(2)域名持有人註冊有關域名的目的並不在於自己使用,而在於阻止商標權人利用自己的商標或其中的組成部分作域名。

(3)域名持有人以營利為目的,通過故意製造與投訴人享有商標權的標記之間的混淆,引誘、誤導網路使用者訪問域名持有人的網站或其他聯機地址的。

二、如何認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現行的《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即“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因此,“惡意搶注”就是申請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將他人已經使用但尚未註冊的商標以自己的名義向商標局申請註冊。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

“惡意搶注”申請人是把他人已經使用的商標作為自己的商標提出申請,這種行為的本身,就已經侵佔了他人的勞動成果,如果註冊成功,無異於用合法的方式偷竊。更為嚴重的是一旦註冊成功,“惡意搶注”申請人成為合法所有人之後,即會利用其註冊商標的佔用權,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屬於自己的商標或利用其處分權對被搶注者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如果這些目的不能達到,則會提起侵權之訴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門舉報並索取賠償。 現實的問題是,如何認定這一主觀要件的成立?我們不可能深入到申請人的內心世界,去了解他們主觀願望是否為了不正當利益而只能通過現象去剖析他的本質。

哪些現象可以分析出來呢?一是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二是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通過這幾方面的分析,如果“搶注”申請人註冊商標,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並沒有產品,而後高價轉讓或向被搶注人提出賠償請求,我們便可以準確認定他的主觀目的,就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申請人採取了不正當手段,這是行為要件

不正當手段,是指商標註冊申請人以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在商標註冊申請書和提供的相關材料中不真實地填報了有關事項,但是對於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而言,不可能對申請書和相關材料的真實性作出審查。因此,認定不正當手段,只可能在異議程式或在以後的被搶注人申請撤銷該商標的程式中,由被搶注人提出證據,證明申請人採用了不正當手段。哪些是不正當手段呢?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中小型企業最容易成為被搶注的物件。因為中小型企業在向市場推出自己的產品時,往往並不是先註冊商標再推出產品,更多的是當自己的產品有一定影響後才註冊商標。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作為合作者,他們是最清楚被搶注人的商標使用情況的,有的在合作期間,即偷偷地把合作者的商標註冊為自己所有,有的則是在合作結束後,將合作者的商標搶先註冊。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上述所列幾種不正當手段,共同之處在於他們剽竊他人已經使用但未來得及申請註冊的商標,在他們所申請註冊的商標上並未凝聚自己的智慧和創意,他們實質上採用了欺騙的手段,用合法的形式掩蓋不合法或不合理的本質,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

企業在建立後,不僅要進行企業名稱的註冊,同時也會需要註冊企業商標,那麼在註冊商標時也可以聘請專業的商標代理公司來進行註冊,如果在企業商標使用期限前,沒有進行續期手續,而出現了被他人惡意搶注等行為,當事人也是可以依法向相關機關提出維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