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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後維權的規定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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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注商標後維權的規定如何?

惡意搶注商標後維權的規定如何?

《商標法》第六十五條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採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商標搶注”一詞的含義經歷了兩個發展階段。

在第一階段,商標搶注的物件基本上限於未註冊商標。現階段商標搶注的內涵有了進一步的擴充套件,即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或馳名商標在非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申請註冊的行為,也屬於搶注。進而可以認為,將他人的創新設計、外觀設計專利、企業名稱和字號、上市公司的簡稱等其他在先權利作為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也都應該被視為商標搶注”。

但由於搶注的物件不同,所涉及的法律原則也就出現了差異:前者是商標“申請在先”與“使用在先”之爭,涉及的主要問題是商標權的發生原則;後者則主要是關於“在先商標權”的保護範圍及“其他在先權利”的保護問題,同時也觸及了商標權的發生原則。有學者認為商標搶注行為是否屬不正當競爭行為很難認定,認為其只是合法但不合理。

理由是,搶注行為只具備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部分特徵。因為雖然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已創出信譽的商標行為屬違反公認的商業道德和公平競爭原則,且獲得了不當利益的行為,但是這部分不當利益並不構成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因為法律並未規定他人在先使用某一商標而應得的權益受法律保護。

另外,搶注行為並不是欺騙或不正當,因為對於商標實行註冊在先原則,你如果不先申請註冊,別人當然可以先申請註冊,並沒有排擠競爭對手,法律並未規定其為非法,所以判定搶注行為屬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法律依據。

商標權被搶注了,在社會生活中非常的常見,一般情況下都是權利人自己比較怠於註冊,所以讓別人捷足先登。所以如果自己發明了專利,或者是商標,應該及時到工商部門進行實名登記,這樣維權起來更加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