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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權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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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權措施有哪些?

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權措施有哪些

在商標被他人惡意搶注之後,企業可以採取哪些措施來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1、在被搶注商標初審公告時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根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商標局不予核准註冊。”

2、在取得商標註冊證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第三十二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註冊商標無效。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3、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在異議、無效宣告均無果的情況下,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所以,被侵權企業可以通過行政訴訟的途徑來維護自身權益。

4、申請撤銷搶注商標

《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

若被惡意搶注的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可以通過撤銷三年不使用商標及同時申請商標註冊的途徑取得該商標權利。

5、通過談判協商受讓該商標

糾紛雙方當事人也可以通過談判協商解決商標權益問題,在這種情形下,被惡意搶注的商標權利人通常要花費幾萬、幾百萬甚至千萬的代價購買(受讓)該商標。

二、惡意搶注的判定

我國商標法針對惡意搶注的判定,主要有但不限於下列情況:

① 申請人因與被申請人存在代理或者代表、貿易、合作、地緣(地域)或者其它關係明知或者應知被申請人的商標.

② 被申請人因申請享有在先權利的商號、作品、外觀設計、姓名、肖像等具有知名度或者其它因素明知或者應知他人在先權利的存在.

③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構成惡意搶注其商標行為的,需要考慮申請人商標的獨創性.

④ 被申請人因作為公共資源的旅遊景區名稱、產地名稱具有知名度而明知或者應知該名稱的存在.

⑤爭議商標註冊後,被申請人以牟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妨礙他人正當使用,向他人索要高額轉讓費、許可使用費、侵權賠償金,或者進行誤導公眾的宣傳,造成市場混亂.

由此可見,在不同的階段對惡意搶注商標的維權措施都是不一樣的。因為有些人是在對方申請商標已經註冊成功之後,才知道自己的商標被別人惡意搶注了,還有一部分是在惡意搶注一方提交材料,但是商標局還沒有通過的情形下知情的,要結合不同的階段選擇相應的維權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