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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形容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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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形容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如何形容惡意搶注商標的行為

惡意搶注是以獲利等為目的、用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在該領域或相關領域中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的行為,惡意搶注行為主要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一)惡意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1、複製、摹仿、翻譯他人馳名商標申請註冊的行為。

2、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搶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標的行為。

3、搶注他人在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其它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商標的行為。

(二)損害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搶注行為。

(三)以獨佔公共資源為目的的搶注行為。

二、侵犯商標權會受到什麼處罰?

被侵權人可以向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處理,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未構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處以罰款。

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罰款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侵犯商標權的賠償標準怎麼確定?

《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對於在日常生活中已經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商標是不能惡意搶注的,如果能證明對方是惡意搶注商標,在商標局對商標申請進行初步公告階段,就一定要向商標局提出異議,惡意搶注的商標是不能被授予商標權證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