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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證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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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證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如何證明惡意搶注商標行為?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首先,你要證明對方主觀方面是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認定方式通常為:

1、看他註冊成功後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產品上,這種產品是否和被搶注人的產品屬同類或近似產品;

2、是否對被搶注人高價轉讓或高價許可使用該商標;

3、是否直接控告被搶注人侵權,並提出賠償請求。

其次,證明對方採取了不正當手段。 認定方式:

1、申請人利用與他人同行的關係。

2、利用與他人曾經合作過的背景。

3、同一區域內瞭解內情的其他人。

利用其不同的條件和自有的優勢,如管理者、法律顧問、記者、商標代理人等,在進行新聞採訪或進行管理等工作過程中瞭解到經營者商標使用的情況,並能預見搶注該商標所帶來的利益而搶先註冊。

二、商標被惡意搶注應如何應對

1、當被搶注商標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提出異議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三十條 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註冊,發給商標註冊證,並予公告。

《商標法》第三十一條 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2、當被強注的商標核准註冊時,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爭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四十一條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註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

已經註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自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註冊商標。對惡意註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

除前兩款規定的情形外,對已經註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註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收到裁定申請後,應當通知有關當事人,並限期提出答辯。

在近幾年中,經濟水平不斷髮展,企業也是隨之建立起來許多,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當事人也可以註冊自己企業的商標,在註冊商標時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也是可以通過專門的商標註冊代理公司來辦理,如果遭遇了惡意搶注等情況後,也是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