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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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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轉讓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按照出讓合同約定已經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第二,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須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收回可以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七條:以下情況可以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

1、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因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無償收回其劃撥土地使用權。

2、對劃撥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

3、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劃撥土地國家收回怎麼補償?

1、對劃撥的土地使用權,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都市計畫的要求,可以無償收回。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對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2、劃撥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長期使用過程中,也伴隨資金的投入,會產生相應的附加值,在收回土地的使用權時,要對其進行價值評估。新的《城鎮土地估價規程》明確的提出了“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的概念。

3、在進行估價時利用基準地價法,根據各個城市和地區確定的城市基準價格,通過對不同類別和級別的基準地價的修正,得到委估物件評估價值的方法。由於土地所有者權益一般通過出讓金的形式體現,所以劃撥用地的價值主要由前兩項構成,土地取得成本和土地開發成本,如果劃撥用地是生地,則其基本價值構成是土地取得成本。

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出讓土地使用權價格-應繳納的土地出讓金。以此做為收取土地收益金和進行適當補償的依據。

綜合上面所說的,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是可以進行轉讓的,但在轉讓時也要確定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條件,不管是以出讓金的方式,還是利用建設房屋的方式取得,都需要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進行辦理所有的手續,從而保障到不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