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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涉外婚姻的管轄

婚前調查 閱讀(2.59W)
如何確定涉外婚姻的管轄
一、一般原則
有關涉外離婚案件應該以“原告就被告”作為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特殊原則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在國內結婚後,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需由婚姻締結地法院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的,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處理的,可由原結婚登記地或被告原戶籍地人民法院受理。
3.在國外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這裡離婚案件法院原則上半部受理。如所在國以當事人的國籍所屬為理由拒不受理,雙方回國要求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被告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受理。
4.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無論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
5.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涉港、澳、臺的離婚案件的管轄,比照涉外案件處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23條
我國法院在受理涉外離婚案件時,採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則,只要被告在我國有住所或居所,我國法院就有管轄權。